(布城20日讯)联邦法院维持高庭判决,即内陆税收局无权查看和审计律师楼客户的户头。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是在今日一致驳回内陆税收局针对高庭就此案件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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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受特权保护
东姑麦润表示,与客户户头和资金相关的户头内容,受到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
“因此,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律师不得向内陆税收局披露或提供客户户头的内容。
“该特权是属于客户的,而不是律师。这将需要客户将特权搁置在一旁,才能够让律师将客户的户头内容提供给内陆税收局。”
她说,内陆税收局并没有给予充分的理由,来支撑其要求获批查看第三方的户头以向律师或律师所征税的申请。
她表示,法院认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并没有推翻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客户所属的钱财受到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
她也说,在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下,只有一个情况例外,即如果律师发现委托人涉及非法活动,则允许该律师向当局作出投报。
禁税收局“钓鱼式考察”
她指出,须阻止内陆税收局为了征税而通过“钓鱼式考察”(satu ekspedisi memancing)来审查纳税人户头的行为。
承审此案的另6司为拿督娜莉妮、拿督王南吉、拿督哈米德尔星达里瓦、拿督罗扎丽雅、拿督莫哈末扎比丁,以及上诉庭法官拿督哈尼巴。
此案源自于2016年,当时律师公会致函给内陆税收局,指该公会接获成员的投诉,因为内陆税收局突击检查律师楼,以对他们的客户户头进行审计,并要求查看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
律师公会指出,内陆税收局要求查看的文件和信息,皆受到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不能提供给内陆税收局。
在同一年12月7日,内陆税收局总监则回复说,该局需要对客户户头进行审计,以确保纳税人遵守“纳税合规”(pematuhan cukai);并指出该审计与律师-客户特权没有冲突,因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超越了1950年证据法令和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
律师公会随后入禀吉隆坡高庭并提出司法审查。
高庭是在2018年4月2日,裁定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并没有超越了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因此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所赋予的特权,不允许内陆税收局总监获取与律师和客户户头相关的文件或信息。
上诉庭是在去年10月27日维持高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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